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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立法目的: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2.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3.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3.1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3.2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拆除、爆破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3.3 对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4.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