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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发布时间:[2017-07-14]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是我国工程爆破管理方面最基本的法律文件,《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经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令第466号)。

在涉及工程爆破方面有以下规定:

1. 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2.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3.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其资质等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其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爆破作业的分级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4.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作出批准的决定后方准实施爆破作业。实施爆破作业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企业进行监理,由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安全警戒。

5. 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从事爆破作业的,应当事先将爆破作业项目的有关情况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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